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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歐盟敲定《數字市場法案》 科技巨頭面臨嚴厲新規

    近日,歐盟國家和歐洲議會的談判代表就《數字市場法案》達成一致。法案對具有一定市場影響力的科技巨頭作出相關市場行為約束,標志著歐盟數字市場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大。

    達成一致協議

    歐盟就《數字市場法案》達成協議,旨在限制科技巨頭的市場壟斷地位,并確保中小科技企業可以與科技巨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法案的概覽足足有81頁篇幅,但其核心精神依然能用“為個人用戶提供更多選擇、為商業用戶創造更多機遇”來概括。具體而言,法案將已經形成絕對壟斷的互聯網平臺型企業定義為網守企業(Gatekeeper),并對這些網守企業制訂了嚴格的規范與標準。

    這樣一來,互聯網時代本已習以為常的諸多商業模式都有可能成為涉嫌違反法律的灰色地帶。例如,亞馬遜使用自家平臺上其他賣家的流量數據為自營產品進行優化、臉書和谷歌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個人數據進行個性化廣告推廣、蘋果規定所有移動應用都應當通過蘋果商店進行安裝、谷歌和蘋果在應用商店中優先使用Google Pay以及Apple Pay、海外版安卓手機幾乎皆適用Chrome作為默認瀏覽器等等行為,屆時都將成為歐盟委員會有法可依的敲打對象。

    “《數字市場法案》終結了科技巨頭日益增長的主導地位。從現在開始,他們必須允許互聯網上的公平競爭。新規定將有助于實施這一基本原則。歐洲將出現更多樣的競爭、創新與選擇。”參與法案起草的歐盟官員安德烈亞斯·施瓦布說。隨著協議的達成,將不再有漫長的競爭訴訟程序,政府落后于公司的局面也將結束,歐盟將成為監管科技巨頭的全球先驅。

    早在千禧年之初,歐盟就曾出臺過互聯網監管法規,發布了歐盟電子商務指令,但并未阻止科技巨頭形成壟斷之勢。在此背景下,歐盟委員會于2020年底提出了大型數字一攬子計劃,打算直接對主要平臺可能從事的約20種特定行為實施禁令,《數字市場法案》就是這個計劃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是仍在談判中的《數字服務法案》,負責處理仇恨言論或假冒產品等社會方面問題。

    違規面臨嚴懲

    縱觀《數字市場法案》中羅列的具體應用場景,幾乎無一例外都指向了以谷歌、蘋果、亞馬遜、臉書為代表的美國科技巨頭。

    事實上,歐盟方面也確實對網守企業給出了具體的定義:年營業額達75億或市值達750億歐元及以上的公司。此外,公司必須運營所謂的中央平臺服務,每月有至少4500萬活躍用戶和1萬活躍商業用戶。中央平臺服務包括谷歌等搜索引擎和臉書等社交媒體。

    符合條件的公司必須遵守某些禁令和規定。如只能在用戶明確同意的情況下合并來自不同來源的數據。“如果用戶不同意這一點,科技巨頭必須繼續允許使用其服務的代替方案——這會在‘所有數據付費使用’或無法使用任何服務之間創造真正的選擇。”施瓦布說。

    此外,禁止網守企業優先將自己而非競爭對手的產品和服務用于中心服務;禁止阻止用戶卸載預裝的軟件或應用程序;允許消費者在不同意捆綁數據的情況下使用其服務。歐盟還要求,大型即時通信服務Whatsapp等對第三方消息和視頻通話開放。小型即時通信服務軟件可以按需“停靠”。對于群聊,目前仍有四年的過渡期。

    不過,《數字市場法案》暫時不要求社交媒體服務的互操作性義務,也未全面禁止面向兒童和青少年的個性化廣告。

    歐洲議會議員雷帕西表示:“《數字市場法案》消除了數字單一市場中的弊病。”這是數字市場監管的游戲規則改變者。

    至于對網守企業違反《數字市場法案》之后的懲罰措施,同樣明顯指向了美國科技巨頭。

    根據法案,歐盟委員會有權對網守企業施以最高達全球年營業額10%的罰款;在兩次違反法規的情況下,罰款上限將進一步提高至全球年營業額的20%;若網守企業多次違反法規,歐盟委員會將動用壟斷審查的大棒,即否決該企業的一切收購提案。

    由蘋果和谷歌的競爭對手聯合組成的“應用公平聯盟”稱贊道,法案是“爭取自由和公平的移動應用生態系統的重要一步”。

    維權任重道遠

    一直以來,在互聯網科技領域落后于美國的歐洲人始終希望通過包括打壓硅谷企業、扶持本土公司等各種方式以維護數字主權。針對這次歐盟的數字監管舉措,科技巨頭持有不同看法。

    蘋果發言人在一份聲明中表示,“我們仍然擔心一些條款會給用戶造成不必要的隱私和安全漏洞,而另一些條款將禁止我們對大量投資的知識產權收費”,例如蘋果無法保證第三方應用的安全性。另外蘋果指責這一法案將使得公司難以對投入巨大的知識產權進行收費服務。

    谷歌的一位發言人則強調,公司“擔心其中一些規則可能會減少創新和歐洲人可用的選擇”。谷歌在《數字市場法案》的打擊下,除了可能面對安卓手機上“谷歌全家桶”不得不被卸載的要求,信息并不透明且依賴于個性化推薦的谷歌廣告聯盟也將受到巨大沖擊。

    除了需面對來自各方的質疑之外,《數字市場法案》在具體細節以及技術執行上也存在巨大的不確定性。

    例如法案中要求即時通信平臺開放并與較小的信息平臺互通這一條例就缺少對“較小信息平臺”的明確定義。而且法案主要關注文字信息的跨平臺接入,對于群聊、語音等附加功能并未作出規范解釋。無法在壟斷平臺使用所有功能的“較小平臺”顯然毫無競爭優勢。此外,以Instagram為代表的社交媒體未被列入網守企業也遭到了諸多質疑。

    另一方面,打通科技巨頭之間的壁壘亦不在法案考慮范圍之列。這也意味著臉書旗下的WhatsApp和蘋果的iMessage之間的互通無論在技術上是否可行,都不是《數字市場法案》的關注重點,將科技巨頭降級至移動運營商的愿景仍遙遙無期。

    近年來,歐洲地區數字經濟進展明顯慢于北美和亞洲地區,歐盟確實需要通過更新數字監管舉措來跟上全球數字經濟的發展步伐。目前,歐盟達成的協議仍需得到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的正式確認,但這應該只是形式問題,《數字市場法案》很可能會在2023年初生效。【責任編輯/常琳】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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