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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臺巨頭遭遇反壟斷“新年第一罰”,這些細節值得注意

    “這一方面說明了企業對于小比例的股權收購引發控制權變更的警覺性低,另一方面,相關企業知不可為而為之,也說明了50萬元的頂格罰單對于平臺型巨頭的約束力有限。”

    新年伊始,互聯網平臺巨頭們的違法并購行為再遭反壟斷監管機構的“地毯式”執法。

    1月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下稱“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13起互聯網領域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的處罰決定。

    第一財經梳理發現,這13起案件涉及騰訊系的有9起,阿里系2起,京東系和嗶哩嗶哩各1起,這些企業均被開出了單張達50萬元上限的頂格罰單。其中,騰訊系的罰款金額居首,總計為450萬元。

    “經營者集中審查”是反壟斷執法機構對企業合并、收購等經營者集中行為的事前控制。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通報,上述案件均違反了此條規定,即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情形,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陳兵在接受第一財經采訪時稱,此次一次性公布了13起針對平臺巨頭的經營者集中案,表明監管層對于資本在平臺經濟領域的無序擴張問題、平臺借助收并購限制競爭、涉嫌壟斷等問題的持續關注,也是對去年以來強化反壟斷執法工作的一種延續。

    “但不應該簡單理解為2022年反壟斷監管部門將對平臺經濟領域展開‘風暴式’執法,此次‘地毯式’公布多起互聯網領域案件更多的是對以往工作進行清理總結的一種常規行為。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在2021年底的表態,2022年,無論是平臺經濟還是民生領域,反壟斷監管將步入一種法治化、常態化、專門化時期。”陳兵稱。

    從時間線來看,這13起案件的違法交易的發生時間最早可以追溯到2015年,并有多起發生于2015-2020年間,最近一次為2020年11月26日騰訊以增資10%方式,共計持有酒小二12.175%股權,獲得其共同控制權一案。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1月,市場監管總局在《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中首次明確涉及VIE架構的互聯網企業應當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而此前騰訊控股的閱文集團也因“未依法申報”就收購新麗集團在當年11月4日被反壟斷執法機構立案調查。

    “這一方面說明了企業對于小比例的股權收購引發控制權變更的警覺性低,另一方面,相關企業知不可為而為之,也說明了50萬元的頂格罰單對于平臺型巨頭的約束力有限。”清華大學國家戰略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劉旭對第一財經表示。

    除了上述案件外,涉及騰訊系的案件還包括騰訊與和諧汽車新設合營企業案、騰訊收購有狐科技股權案、騰訊收購永輝云創股權案、海信網科與騰訊設立合營企業案等。而涉及阿里系的案件有阿里創投與鄭州訊捷、貴州廣電等收購泛亞信通股權案2起。

    劉旭認為,騰訊與青島海信網科的合作、阿里等參股貴州泛亞這兩起案件都涉及到地方智慧政府服務業務,需予以特別關注。

    他表示,地方政府在開展這類數字政府服務、政府云服務時,一般是通過招投標的政府采購流程,但也存在地方國企與民營企業組建合營企業來承接相關業務的模式,后者有可能會導致在相關服務和設備采購方面對參股該合營企業的民營企業給予優待,進而影響到公平競爭。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披露,2015年6月15日,阿里創投、鄭州訊捷、貴陽廣電等簽署《增資協議》,鄭州訊捷、阿里創投、貴陽廣電以認購增資方式分別取得泛亞信通41.67%、25%、25%股權,取得共同控制權,屬于《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企查查信息顯示,阿里創投于2006年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冊成立,最終控制人是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鄭州訊捷的企業法人為杜陵,即富士康金融董事長。貴陽廣電為貴陽財政局100%持股。

    在該起案件中,阿里創投、鄭州訊捷、貴陽廣電均被給予50萬元的行政處罰。

    此外,從騰訊、阿里、京東、嗶哩嗶哩等平臺企業收并購、投資領域來看,涵蓋了零售、醫療、汽車、IT智能信息系統、動漫、圖片剪輯等多個領域,且有數起為平臺巨頭對于初創公司的收購和投資。

    “類似于嗶哩嗶哩對于摳圖軟件馬卡龍的投資行為,確實可以為后者提供更好的應用場景和用戶拓展空間,激發其創新活力。但如果相關合作具有排他性,則會擠壓其他創新企業的同類產品的市場空間,這也是平臺巨頭們在拓展生態圈時應及時配合反壟斷監管的原因。”

    陳兵也認為,當前,平臺巨頭們對于多領域初創企業和獨角獸企業的風投行為頻頻發生,帶來了監管壓力。而從反壟斷執法的角度,“反”的并非是收并購行為本身,而是“反”未依法申報的程序性違法和通過收并購而涉嫌壟斷、限制競爭的行為。【責任編輯/鄒琳】

    來源: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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