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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刷單”刷出的“網紅店”騙你沒商量

    在電商平臺上,用戶評價往往是消費者選擇商品的重要參考因素。也正因如此,一些不良賣家為吸引消費者注意力、獲取更多交易機會,尋找“刷手”進行虛假交易,以不正當方式提高商品銷量、用戶好評度和店鋪信譽。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一批網絡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嚴厲打擊“刷單炒信”、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大V”編造的高分點評

    典型案例:根據11家大眾點評平臺入駐商家打造所謂“網紅店”的需求,2020年底,杭州之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招募大量大眾點評平臺“大V”,“大V”到店付費用餐,編造好評“作業”發布,并予以高分點評,好評“作業”經“審核”后返還餐費。當事人通過內容和流量雙重造假,幫助商家提高星級,并大量增加優質評價,欺騙誤導公眾。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對當事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

    案例點評:網絡點評和排名,原本是通過統計與展示互聯網用戶消費后的真實反饋形成的大數據,反映人氣、實力和市場口碑等信息,以幫助消費者更便捷地判斷和選擇。在虛構評價等方式下,“粉絲”可以有,“互動”可以買,“好評度”能夠提升,“播放量”可以增長,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合法權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不利于互聯網生態的健康發展,必須加以整治和清理。

    “刷”出來的網店銷量

    典型案例:深圳市酷美傳媒有限公司組織員工以及親友幫忙下單,實際不發貨,待流程結束后通過其他渠道退款,另外再給17元/單的刷單傭金。當事人的進貨單據和訂單明細顯示,實際進貨量、銷售量、銷售額與其在淘寶天貓店宣傳月顯示的銷售量“1.5萬+”嚴重不符。當事人承認其在平臺的銷售數量是通過刷單實現的。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5萬元。

    案例點評:“刷單炒信”本質就是造假,即在點擊、閱讀、觀看、消費等方面,利用造假手段讓自己的數據“好看”,誤導市場、誘導消費,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根據實施“刷單炒信”行為的不同主體,大體可以分為“自刷”和組織他人刷單兩種。而“自刷”最典型的手段就是通過組織員工、親友等熟人刷單,虛構商品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信息。

    規模化刷單非法獲利

    典型案例:2018年、2020年前后,浙江省臺州市陳某輝分別注冊了浙江小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番茄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浙江辣椒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申請“企業QQ號”并招募雇傭員工21名,分設成“排單組、審核組、導購組、售后組”,運營“刷單炒信”工作。借助專用刷單軟件,搜索有刷單需求的商戶,分配“刷手”刷單任務,完成虛假交易,幫助網店經營者在平臺的評價體系內獲取更高的商業排名、信用度和用戶訪問量,誤導消費者。自2018年9月至2021年4月,當事人共刷單2951750單,刷單商品總金額3.59億余元,獲利372.93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0萬元。

    案例點評:組織專業團隊、利用網絡軟文,當前“刷單炒信”日益呈現出組織化、職業化、規模化等特點,在嚴厲查處賣家刷單行為的同時,嚴肅追究幫助刷單主體的法律責任,也是斬斷這一利益鏈條的重要環節。【責任編輯/額發】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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