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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重拳出手!電商平臺殺熟、低價傾銷、獨占市場將被罰

    7月2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調整六類價格違法行為罰款額度,新增處罰上限規定,新增對電商平臺、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機構、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的違法行為罰款規定,明確突發事件的哄抬價格等行為將從重處罰。

    為貫徹落實1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從制度上防止涉企亂收費”的部署,加快修訂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等方面法規,及時修改或廢除不合理的行政處罰事項,更大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資料,《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分別在2006年2月21日、2008年1月13日和2010年12月4日進行了三次修訂。本次《征求意見稿》的發布,意味著該規定將迎來第四次修訂。

    (截圖來源:市場監管總局)

    來看《征求意見稿》的主要修訂內容:

    1、針對“低價傾銷”、“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價格欺詐”、“抬級抬價、壓級壓價”、“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六類處罰規定里原定具體數額的罰款,調整為以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或所囤積貨值計算罰款。

    2、新增“處罰上限”的規定:價格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對經營者進行處罰,以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或所囤積貨值計算罰款的,罰款不得超過經營者上一年度銷售額10%。

    3、修訂或增加針對“哄抬價格”、“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牟取暴利”行為的處罰范圍。

    4、新增“針對新業態中的價格違法行為”的相關處罰規定。其中提到,對于電商平臺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并處上一年度銷售總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或吊銷營業執照。

    5、新增“針對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機構的價格違法行為”的相關處罰規定。其中提到,相關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無法退還的部分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或吊銷營業執照。

    6、新增“針對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的價格違法行為”的相關處罰規定。其中提到,國家行政機關收費出現價格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限期退還違法所得,無法退還的部分上繳國庫。

    7、明確在市場出現供不應求、價格異常波動或突發事件發生后,報經國務院同意,價格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制定牟取暴利的認定標準和實施細則。

    8、新增“配合檢查義務”相關規定,明確對有證據證明經營者存在價格違法跡象的,價格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可以采取告誡、約談等措施。

    9、新增、修訂“不予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等判斷范圍,明確對未成年人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

    10、《征求意見稿》規定,發生突發事件后,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實施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將從重處罰。

    根據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計算罰款

    據記者梳理,《征求意見稿》針對“低價傾銷”、“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價格欺詐”、“抬級抬價、壓級壓價”、“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六類處罰規定里原定具體數額的罰款,調整為以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或所囤積貨值計算罰款。

    如針對低價傾銷的處罰規定里,由此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調整為“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針對哄抬價格的處罰規定里,由此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調整為“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或所囤積貨值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同時,《征求意見稿》新增處罰上限的規定:價格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對經營者進行處罰,以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或所囤積貨值計算罰款的,罰款不得超過經營者上一年度銷售額的10%。

    可以看到,具體罰款數額改為根據銷售額或所囤積貨值計算,響應了此前國常會對于“從制度上防止涉企亂收費”部署要求,而新增處罰上限規定后,也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在未獲得違法所得時中小企業違法后的罰款壓力。

    新增針對電商平臺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此前,社會各界普遍呼吁迎出臺針對大數據殺熟等電商平臺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此次《征求意見稿》順應各界呼吁,新增了針對新業態中的價格違法行為的相關處罰規定。

    《征求意見稿》明確,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上一年度銷售總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一)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利用大數據分析、算法等技術手段,根據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當營銷策略之外的因素,對同一商品或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價格的;

    (二)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尚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通過補貼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競爭者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可以看到,本次《征求意見稿》將電商平臺出現較多的大數據殺熟、平臺“二選一”等違法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不論是最高可處上一年度銷售總額5‰以下的罰款,以及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都反映出市場監管部門對平臺經濟反壟斷的決心。

    新增針對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機構、國家行政機關的處罰

    除新增了針對電商平臺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外,《征求意見稿》還新增了針對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和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的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對于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出現價格違法行為,《征求意見稿》規定:

    由價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無法退還的部分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可以并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對于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的價格違法行為,《征求意見稿》規定:

    責令改正并限期退還違法所得,無法退還的部分上繳國庫,價格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約談;

    執法中有拒不接受檢查、屢查屢犯、拒不落實整改等情形的,可以將問題線索移送監察機關,并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人員給予處分。

    《征求意見稿》明確,金融機構,口岸相關經營者,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等組織有違反國家規定進行收費行為的,依照針對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機構的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進行收費的,依照針對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的價格違法行為的相關處罰規定處理。

    突發事件下實施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行為將從重處罰

    今年以來,部分大宗商品價格異常上漲備受各界關注。而大宗商品價格異常上漲背后部分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也被納入到本次《征求意見稿》的監管新規中。

    針對牟取暴利的處罰規定和價格監督檢查規定里,《征求意見稿》提到,在市場出現供不應求、價格異常波動或突發事件發生后,報經國務院同意,價格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制定牟取暴利的認定標準和實施細則。

    同時,對有證據證明經營者存在價格違法跡象的,《征求意見稿》明確,價格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可以采取告誡、約談等措施。

    在監督檢查上,《征求意見稿》還新增了“配合檢查義務”的規定,提出經營者、金融機構和其他有關主體應當配合價格監督檢查和調查,如實回答詢問,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財物,不得拒絕、阻撓、拖延,不得作虛假陳述。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后,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實施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或者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價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快速、從重處罰。【責任編輯/周末】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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