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時代網編者按】百度又出事了。上一次,一樣和百度有關,是猛烈批評百度貼吧事件的,這家用了不知道什么手段躲開廣告法管理的,用資源掠奪方式(注意力掠奪)進行粗放式經營的互聯網公司,走到今天,真該停下來好好想想了。
一
百度又出事了。
這次事件的核心是:大學生魏則西,因滑膜肉瘤不治身亡(我查了一下,據說這個病其實是沒有有效治療手段的,魏則西的家人被不良醫生以所謂斯坦福生物免疫療法騙走很多錢)。
百度后來發了文,來撇清關系。是庸醫惡醫害人,百度的責任不大。
但這個文的效果顯然是反向的,我的視野里,已經看到好幾篇討伐百度的超過十萬加的文章。
其中有一篇,還是預覽性質的(有槽這個公號后來把這篇文章正式推出,還是十萬加的訪問)。
這是我第二次看到預覽版有十萬加訪問的文章。
上一次,一樣和百度有關,是猛烈批評百度貼吧事件的,公號顧的IDEA那篇“百度老賊”。
我的一個微信朋友說,這可見有多少人在恨百度。
科技圈流言說,百度此前分管貼吧的王湛被開除。百度方面,關于這則流言有四個字的回應:
不予置評。
二
曹政最近在他的公號caoz的夢囈中,以傲慢與偏見為題,連寫了四篇文章。
基本上,我都是贊同的。
尤其是這樣的觀點:如果谷歌可以和百度充分競爭,百度不至于那么糟糕。
但是,這個觀點還有半句:谷歌即便和百度充分競爭,一樣干不過百度。
我的確蠻同意的。
在沒有干擾的情況下,谷歌可能真干不過百度。這在一些不太受干擾的領域里,已經看到結果了。比如易趣和淘寶,高朋和美團,我們甚至可以把亞馬遜也算上,對比可以是賣書的當當(賣書的份額,亞馬遜沒有當當大),也可以是什么都賣的京東。
但如果有谷歌這個競爭對手,百度便無法如此肆無忌憚,這反而有可能讓百度,變得不是如此。。。唔。。。邪惡。
三
不好意思,我又要來踩公關了。
魏則西出事后,百度趕緊出來撇清關系。
我估計它預見到后來的輿論風暴。
但顯然沒什么太大用處。
王湛被開,是不是和這件事有關,目前不知道,大家都在猜。
不過輿論上如果這么認為:王湛替李彥宏背了黑鍋,也不算特別陰謀論吧。
從公關的角度來說,這都沒什么特別的失誤。
但公眾的感覺是:1、你不能撇清關系,你得承認自己是魏則西身亡的至少是原因之一;2、這個黑鍋得你李彥宏背。
這就麻煩了,這已經不是公關能完成的兩點了。
所以,還是那句話,公關作用,有限。
四
人大的胡百精教授有個觀點,叫未來的公關重要到公關部已然不重要了。
這話的意思大致就是,當企業里很多人(尤其是關鍵的核心的人員)自身有公關意識時,公關部能起到的作用,就有限了。
這話我基本同意。
但我們來較真一下,什么叫公關意識?
我很遺憾地發現,很多即便從業公關的人,還會把公關這件事往某個組織的宣傳上去做連接。甚至有人會認為,這個組織早期的宣傳工作,都是公關神作。
不展開了。
回到公關意識。
公關很重要的一個原點就是“對話”、“溝通”。既然是對話和溝通,這就意味著你必須尊重對方,而不是強行的一味的自賣自夸式的偉光正灌輸。
一個有公關意識的CEO,不能把自己的客戶(用戶、消費者)當傻子。
一個有公關意識的決策團體,不能把自己的客戶(用戶、消費者)當成財務報表上的數字,那是活生生的和你我一樣的人。
對話和溝通,就意味著,你得有這個前提:對方和你是智商大致一樣的。。。人。
五
我打算搬一個胡錫進搞出來的詞:復雜中國。
中國的確是極其復雜的。
復雜的一個原因在于:中國在改革開放后在資本主義道路上的狂奔速度,實在是很快。
我在《低價電商》一文中,就說到了中國零售業在沒有發展完備時便遭遇了互聯網。而在西方,整個零售業的發展超過了一百年。
資本主義歷經的資源、管理、技術、金融這四個階段,對于中國來說,是一下子撞上了管理資本主義、技術資本主義和金融資本主義三個。
稍微解釋一下。
資源資本主義,基本上是很原始的,主要靠掠奪。反映在現實中,就是我們看到的戰爭和殖民地。對于那個階段的幾個國家,世界太大了,資源趕緊搶,搶到就是賺到,精耕細作是沒有必要的。
兩次戰爭之后,掠奪性的資源資本主義看來是走不通了,資源需要最有效的使用。所以,管理資本主義抬頭。這個階段,效率就是金錢大行其道,著名的職業經理人開始成為公眾人物和偶像,因為他們擅長把既定的有限的資源使用到極致。
管理資本主義的發展,勢必推動技術的前行,因為技術是有助于效率的。技術一路高歌猛進,最終讓技術資本主義代替管理資本主義。職業經理人退位,年輕的技術型創始人們上位。年輕人之所以能從過去論資排輩的社會中出頭,技術的掌握是最大的原因。
技術資本主義勢必會導向金融資本主義,60年代,風險投資出現。幾乎沒有任何一個上市的互聯網公司,沒有接受過風險投資(有零星的例外)。投資人一樣和創始人走到前臺,享受鮮花和掌聲。
西方國家,大致上是這么一步一步走的,雖然從時間跨度上講,越往后的階段,時間所需越短。但對于中國,卻全然不同。
中國是從資源型資本主義,一下子邁入管理、技術和金融三個階段的。這話的意思就是,太多企業家發現,就在十來年前,生意還是挺好做的。十來年一過,原來的套路玩不轉了,好像要補課的東西,實在太多了。
其實,這四個階段的發展,有一個很重要的推動力,那就是消費者和勞工的覺醒。沒有意識到這個推動力的管理改良、技術使用、金融介入,都是相當膚淺的術的層面。
六
幾年之前,我應北大楊伯溆教授之邀,去和他的研究生們做了一次分享交流。
我當時提出了一個問題:對中國民眾的整體的基本判斷是什么?是烏合之眾呢,還是正在得到啟蒙的公民?
我認為是后者。
這就是為什么我在很多場合對勒旁那本《烏合之眾》不是太推崇的原因。
我承認,對于單個個體而言,在有些維度上,ta會犯渾。對于整體而言,有時候一些言語會讓你感覺,怎么那么弱智?但這只是言語,未必代表他們真這么想。
人都有需要胡亂發泄的時候。
整體上講,我們能看到所謂的農民工二代的覺醒,我們也能看到在九零后群體里大行其道的個人主義而非集體主義。
消費者不是傻子。
勞工,也不是傻子。
這要感謝中國高等教育的極速擴張。
是的,我從來不認為大學擴招有什么大的方向錯誤。
更重要的是,民眾,在掌握內容生產工具,以及,傳播工具。
七
當彎彎在如家和頤酒店里受到欺負了,她就能發出長微博進行討伐,并得到大多數人的聲援。
當螞蟻菜發現血友病吧要被賣給來路不明的商業機構時,他在知乎里求援,并得到大多數人的聲援。
魏則西事件同樣。
刪帖已經來不及了。
基于人際關系的口耳傳播是有深度,利用社交鏈這樣的網絡工具,廣度也已經具備。
僅僅是面上的公關技巧不管用了。
還是要回到企業的原點上:我的商業邏輯,究竟出了什么問題?
八
在魏則西事件中,百度究竟扮演了一個什么角色?
有人是這么看的:百度只是發布了一個廣告,廣告的效果,不該由百度負責。
這話不能說完全沒道理。
廣告平臺的確不能為廣告承擔所謂的“連帶責任”。
但廣告平臺能接納什么廣告,這個事是有說法的。
知乎上有個貼子(這個貼子寫得蠻好的,雖然有個大bug,我附在左下的閱讀原文鏈接里,可以點擊過去看),是這么說的:
2015年9月1日開始實行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稿) 中規定:「第五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發布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發布醫療廣告?!?/p>
百度這次的廣告主,不是醫療機構,而是醫療機構的一個內部科室。而這個科室,極有可能是承包出去了。
所以,百度并不能免責。它接受了一個不能發布廣告的組織的廣告。
但是,這個知乎的貼子有個大大的bug!
九
現在我要說百度最大的惡了。
百度推廣,很遺憾,不是廣告。
百度不知道使用了什么法子,在過去的訴訟中,讓管理部門支持了它的訴求:百度推廣不是廣告。
08年上海地區的一場訴訟糾紛中,上海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百度競價排名并非廣告,百度提供的競價排名這一網絡營銷推廣業務作為一項新的互聯網技術,與傳統的廣告業務不同,因此百度不承擔發布虛假和侵權廣告責任。
09年一起和某醫療機構的官司中,百度的律師辯稱:“競價排名服務搜索,目的為第三方網站提供技術服務,并對已有的網站鏈接進行優先排序,并沒有超出搜索引擎定義,也不直接發布第三方網站的內容,所以競價排名絕不是廣告,因此百度也不是廣告的發布者,不承擔廣告發布者的義務。”
所以,你在百度歷年財報中,你至今看到的是,百度宣稱自己的是:網絡營銷營收。
百度在2015年的年報里提到這樣的話:
Our P4P services are not subject to PRC advertis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because PRC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currently do not classify P4P services as a form of online advertising.
(我這里說明一下,p4p就是指pay for performance,按效果付費)
緊接著,百度用一個however,揭示了一個風險。這段話是這么說的:
However, in July 2015,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promulgated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Online Advertising (Draft for Comment), or the Draft Online Advertising Measures, for seeking comments. The Draft Online Advertising Measures classifies “paid search results” as a form of online advertising and require search engine service providers to clearly identify any paid search results to avoid causing any confusion to customers. The Draft Online Advertising Measures also requires 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ice providers to examine business licenses of advertisers, advertising operators and advertising distributors using the service providers’ internet media resources and other qualifications that the goods or services being advertised are subject to. If an 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ice provider has the right to decide the content of the online advertisements or the online advertisements are directly displayed or stored on the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websites or other internet media resources, the 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ice provider will also be obligated to examine content of the online advertise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PRC advertis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re are substantial uncertainties as to if and when the Draft Online Advertising Measures will be adopted into law and what further changes will be made to such measures prior to or during such adoption. If our P4P services are classified as a form of online advertising and we meet the conditions requiring 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ice providers to examine the content of the online advertisements under the new regulations adopted in the future, we would be obligated to examine the content of our P4P customers’ listings on our websites, which could be excessively burdensome such that we may have to stop posting certain categories of listings on our websites or otherwise cease our P4P services for certain categories of customers. If advertisements shown on our websites are in violation of relevant PRC advertis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r if the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and government approvals provided to us by our advertising client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dvertising content are not complete or accurate, we may be subject to legal liabilities and our reputation could be harmed.
本段中提到的“Draft Online Advertising Measures”就是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一個討論意見稿“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這個辦法第十六條:
通過門戶或綜合性網站、專業網站、電子商務網站、搜索引擎、電子郵箱、即時通訊工具、互聯網私人空間等各類互聯網媒介資源發布的廣告,應當具有顯著的可識別性,使一般互聯網用戶能辨別其廣告性質。
付費搜索結果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有顯著區別,不使消費者對搜索結果的性質產生誤解。
如果這個辦法付諸實施,百度推廣就屬于“廣告”范疇了。不過很遺憾,這個辦法,至今是討論意見稿性質。
這段話里的標黑部分,對自家的那個心思和嘴臉,真是刻劃得淋漓盡致啊。
十
這家用了不知道什么手段躲開廣告法管理的,用資源掠奪方式(注意力掠奪)進行粗放式經營的互聯網公司,走到今天,真該停下來好好想想了。
PS:知乎上“如何看待百度推廣針對魏則西事件的回復?”那個高票獲贊的回答。正如本文所說,寫得很好。但有個大bug——百度推廣,不是廣告。【責任編輯/閆紅玉】
來源:ItTal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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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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