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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別報道】3400天,顧雛軍罪與非罪的掙扎

    2022年1月7日,前科龍集團實控人顧雛軍終于等來國家行政賠償。獲得人身自由賠償金28.7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4.3萬元,返還罰金8萬元及利息。從2005年9月被捕,到2012年9月出獄,出獄后距今3400余天,顧雛軍只做了一件事,就是不斷上訴、申訴。盡管他拿到了國家賠償,但曾經的十年刑期改判五年,也只是在罪名和刑期上的變動,在“有罪”這一點上,顧雛軍并沒有得到他想要的結果。

    堅稱自己無罪

    2008年,因虛假注冊、挪用資金等罪,顧雛軍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2012年9月6日,顧雛軍結束7年牢獄生涯,獲減刑出獄。9月14日下午,顧雛軍在北京舉行了出獄后的首次媒體發布會,在那次發布會上,顧雛軍戴著一頂高頂白帽,上書“草民完全無罪”六個黑色大字,讓到場的100余位媒體記者一陣騷動。

    之后,顧雛軍走上漫漫申述路。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審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對于顧雛軍案,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審。

    當日,顧雛軍向第一財經記者回應了最高法院的上述決定。他說:“這個案子我完全無罪,正義來得晚一點,但是終于還是來了。”

    據網易財經報道,在接到最高法將重審這個案子后,他十分篤定地說,理論上這個案子只要一旦再審,就一定會翻過來。他強調,起訴他的三個罪名將完全被推翻,“不可能有一點點殘留”。

    2018年6月13日,深圳,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再審顧雛軍等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一案。

    據媒體報道,顧雛軍在自辯環節,發言長達70分鐘,針對原判認定的三項罪名逐一進行反駁,堅稱自己無罪,并多次提到自己遭受了“貪官污吏”的陷害。

    該案于2019年4月10日宣判,根據再審判決,顧雛軍由原來的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資金罪三項罪名,改判為挪用資金罪一項罪名;刑期由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80萬元,改判為有期徒刑5年。

    “中央政法委長安劍”微信公號對這個判決的評論是:第一,十年之前的那份判決,判錯了。第二,顧雛軍確實有罪。這篇文章評論說“公平正義不是走走形式,意味著不枉同樣也意味著不縱。在顧雛軍挪用資金的犯罪事實中,有一筆6300萬的款項原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應按照犯罪處理,但原審認定顧雛軍等人挪用科龍電器2.5億元和江西科龍400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顧雛軍的行為觸犯刑法,理應受到懲處。”

    對于最高法的判決,顧雛軍在接受鳳凰財經采訪時說,“每個人追求不一樣。現在還有一條罪,我還會繼續申訴,沒有完全平反,什么都干不了,不可能重返商場或二次創業。”

    他說:“我堅信這個案子最終一定能完全撤銷無罪,因為判決書給我留下了‘伸冤’的一部分內容,就是我之前提到的,判決書用‘疑似格林柯爾系公司’來作為證據判刑事罪名。疑罪從無,我認為這給了我一個翻案的機會。”

    狀告中國證監會

    2019年10月,顧雛軍告證監會案終審勝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要求中國證監會向顧雛軍公開當年科龍案相關調查文件。

    顧雛軍與中國證監會的訴訟可以追溯到2015年6月。彼時出獄3年的顧雛軍提出行政公開申請,申請公開2005年證監會對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啟動立案調查(簡稱“科龍案”,此案成為顧雛軍后來“滑鐵盧”的導火索)程序的相關文件,包括會議表決內容、會議紀要、立案調查理由,以及立案調查結論等。

    2015年7月,證監會回復顧雛軍稱,上述文件屬于不能公開的范疇。

    于是2015年12月,顧雛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證監會公開“科龍案”相關文件。2016年,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責令證監會對顧雛軍的公開申請予以重新答復 。隨后,證監會提起上訴。2019年10月14日,北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然而顧雛軍萬萬沒想到的是,證監會在半個多月后對該判決的執行卻讓他瞠目結舌。

    11月4日,中國證監會給他出具了《政府信息告知書》,這份“證監信息公開[2019]270號”告知書說,他提出要求證監會公開的2005年對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啟動立案調查程序的“主席辦公會議立案調查理由、立案調查結論、會議舉行時間、參會人員名單、會議內容、會議表決內容、會議紀要”等7項信息,不存在。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這么看,證監會的回復似乎沒有問題。

    至此,這起歷時4年多的案子,顧雛軍看上去贏了,但卻沒有拿到他想要的信息。

    申請國家賠償

    之后,顧雛軍開始不斷向中央舉報,認為佛山中院以及廣東省高院某些法官有違紀違法行為。但這些舉報到目前并未有最終結果。

    2021年1月12日,顧雛軍發布微博,稱其已于1月11日向廣東省高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他表示,不能判斷是不是自己的國家賠償申請已被廣東省高院受理了,“我已經等了十五年,我當然還有繼續等下去的耐心和決心!”一周后,他收到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通知書,內稱決定受理他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

    據華夏時報報道,顧雛軍的賠償申請書長達19頁,提出了16項賠償事項申請,要求賠償其人身自由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1.2億元,以及他被刑事拘留前控股的4家國內上市公司原科龍電器、原揚州亞星、原合肥美菱、原襄陽汽車軸承的股權和系列非上市公司所擁有的近8000畝土地及地上建筑等10余項經濟權益賠償。

    2022年1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申請國家賠償案作出決定,決定賠償顧雛軍人身自由賠償金28.7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4.3萬元,返還罰金8萬元及利息。這與顧雛軍的訴求相去甚遠。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顧雛軍再審改判部分無罪后,審判機關應對顧雛軍超刑期羈押造成的人身自由及其精神損害給予賠償;被撤銷罪名的罰金被撤銷后,應對已執行的罰金依法予以返還并支付利息。

    至此,顧雛軍自2012年9月出獄后,長達3400余天的抗爭有了一個名義上的結果。接下來他是再返商海還是從此頤養天年?按他的性格,恐怕還想再拼一把。

    但62歲的顧雛軍一直覺得自己是一名科學家,他曾說:如果我死了,墓碑只要刻上顧氏熱循環理論就知足了。【責任編輯/江小白】

    來源:上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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