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鬧劇終于謝幕了。11月27日,中國銀保監會首席律師劉福壽“《財經》(博客,微博)年會2021:預測與戰略”上表示,全國實際運營的P2P網貸機構由高峰時期的約5000家逐漸壓降,到今年11月中旬完全歸零。
顯然,運營平臺歸零并不等于完全市場出清,不意味著風險歸零。在做好P2P網貸善后的同時,我們更需認真反思。從P2P網貸的橫空出世,到遍地蔓延、野蠻生長,到跑路不絕、暴雷不斷,再到徹底淪陷,這其中環環相扣的變故,都有值得我們深思的地方。
P2P網貸最大的惡:卷款跑路
黃奇帆說,P2P把中國社會最丑陋的、最惡心的、沒有責任感的放高利貸的老鼠會,裝扮成了神圣的、互聯網科學外衣展開來。那么P2P最大的惡是什么?是跑路!
P2P網貸平臺出風險最典型的特征就是關門、失聯、跑路。這種惡行往往讓投資人陷入叫天不應叫地不靈的崩潰境地。面對這種情況,現實中往往有一種道貌岸然的聲音,認為投資人之所以“踩雷”是因為“貪婪”,屬于“咎由自取”。這種認識顯然是有失公允的,甚至是有害的。
其實,投資有風險的道理投資人未必不懂,該承擔的也未必沒有擔當。但是,平臺跑路打破了這種認知平衡。如果平臺不跑路,作為投資人該承擔的投資風險就該承擔,畢竟可以以時間換空間。如果平臺不跑路,甚至可能出現神奇的斯德哥爾摩現象(被劫持者對劫持犯的同情),——這種情緒在P2P網貸平臺整治的后期時有出現。
因此,唯有真正堵住平臺“跑路”之路、剎住一言不合就“跑路”的惡俗,實現P2P平臺的穩妥退出,才能避免風險的蔓延和放大,才能為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贏得時間和空間。而最為關鍵的是,如何進一步強化對失信人的全社會聯合懲戒,將對失信人限制消費的范圍擴大到更多的實名領域,極大地提高失信成本,真正讓不誠信者無處可遁。
P2P網貸根本的錯:商業模式的不可持續
P2P之所以走到今天這種歸零境地,其實更多應該從這種模式內在的硬傷來剖析,內在的東西決定它最終怎么走,能走多遠!
從本源看,P2P網貸平臺應定位為信息中介平臺,即僅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交互、信息價值認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務,承擔交易撮合的角色;而不實質參與到借貸利益鏈條之中,不與借貸雙方直接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網貸平臺主要依靠向借貸雙方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維持運營。
但是,這種運營模式顯然難以找到合適的生存土壤。在全社會征信體系尚不健全、社會誠信屢遭“摧殘”的環境下,P2P平臺靠什么贏取投資人的信任?投資人在面對面尚難以放心將資金托付理財的生態下,何以能信任虛擬的平臺、信任電腦或手機屏幕背后的交易對手?隨時提款的平臺功能無疑是最關鍵的支撐,而背后的就是資金池,以及擔保、抵押等增信手段。因此有了資金池、平臺增信、期限拆分、拆標、虛標、自融等違規操作。這些操作實際上都包含信用中介的基因,實際按照信用中介的模式運轉。而按照互聯網監管基本法要求,對P2P網貸行業進行整治、矯正的核心就是要去除其信用基因。
實際上,絕大多數P2P平臺的運作模式,其實都很難跳出“資金池”,無論是平臺固有的提現功能,還是自動投標、債權轉讓功能的實現,均離不開資金池的支撐。而資金池之所在就是平臺流動性風險之所伏。恰恰是資金池的存在,使得P2P網貸行業自出生以來就徘徊在“非法集資”的邊緣。
另外,缺乏對借款客戶的篩選機制,或是一些正常平臺(區別于一些一開始就心懷鬼胎,把平臺作為自融或圈錢場地的平臺)之所以出現提現困難乃至暴雷的原因之一。而這實際上也是與普惠金融的精神相悖離的,它違背了普惠金融的客戶適當性原則。
可見,對于一種創新背后的商業模式,需要站在市場的角度、監管的角度識別其合理性、可持續性,及時進行引導、規范,不要任其野蠻、無序生長,不要等到不可控的時候方幡然醒悟。
P2P網貸難邁的坎:轉型還是退出?
當監管部門宣布P2P網貸運營平臺歸零之后,原有的網貸平臺“整改—驗收-備案”的治理路徑顯然已經改變,備案已然成夢。對于問題平臺(所有的)而言,剩下就只有兩條路可選:轉型或者良性退出(至于跑路類非良性退出自然為非理性的選項)。
顯然,良性退出對于P2P平臺而言都是被動的、無可奈何的選擇。如何在信守不跑路情況下,加強各方協同,打擊“逃廢債”,追討投資人債權,這或是平臺清零之后面臨的更嚴峻的挑戰。這其中需要解決三個問題:一是合理界定債務人“逃廢債”的邊界,防止濫用聯合懲戒,造成風險放大和社會問題;二是按照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合理確定存量貸款適用的借貸利率,并給債務人適當的寬限空間,避免矛盾激化。三是防止平臺通過誘導排隊打折、以商品抵債等方式,對出借人造成二次傷害。
而轉型之路并不平坦。實際上,監管部門一直在不斷強化轉型的導向,且路徑逐漸清晰化。從2018年175號文件提出“積極引導部分機構轉型為網絡小貸公司、助貸機構或為持牌資產管理機構導流等”,到“引導具備條件的網貸機構向網絡小貸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持牌機構轉型或采取兼并重組等方式實現良性退出”,再到2019年《關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轉型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83號文)“引導部分符合條件的網貸機構轉型為小貸公司”,監管部門實際在不斷強化向小貸公司轉型的方向。
從轉型路徑的遠近、基因相近度看,P2P平臺向小貸公司特別是網絡小貸轉型顯然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但道路卻很崎嶇。P2P轉型為小貸公司面臨存量消化難、準入門檻高、業務及杠桿限制多等諸多難以越過的“坎”。一是存量業務必須清零。按照83號文要求,網貸平臺順利轉型為小貸公司需滿足在轉型期限內完成存量業務清零的要求;二是不得跨區域經營。按《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三是資本金約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本地化、跨省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分別設定了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50億元的門檻,將絕大多數平臺擋在門外。
至于向消費金融公司轉型,同樣也面臨存量難消化、準入門檻高等難點,且存在的消金牌照一照難求的現實難題。實際上,監管意思已很明確,——只有“極少數具有較強資本實力、滿足監管要求的機構,可以申請改制為消費金融公司或其他持牌金融機構。”
而向助貸機構轉型也并非理想的續命途徑。盡管目前助貸機構法律地位并不明確,但并不存在多少“監管套利”空間。《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商業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提供資金用于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等十條監管“紅線”。盡管十條監管“紅線”對象是商業銀行,但其核心是通過對商業銀行的監管約束,影響目前助貸機構運營模式及其規范性。更為關鍵的是,監管部門始終強調: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凡涉及金融業務都要持牌經營。這勢必為助貸機構持續經營埋下了不確定因素。
當然,P2P網貸留給我們最深的領悟,還是監管不能缺位。
P2P網貸已死,但金融創新不應也不會止步。因此,我們要汲取教訓,睜大眼睛,警惕新的類似P2P類平臺的借尸還魂。要以此為鑒往,深刻反思我們的監管,改良我們的監管。
P2P網貸由盛而衰的裂變告訴我們,缺乏市場約束的、打著普惠金融創新旗幟的新業態很容易在資本逐利性的驅使下走向野蠻生長,以至于“走火入魔”,禍及消費者,最終讓社會付出沉重的代價。
如何防止金融新業態“裸奔”?除了行業自律外,關鍵是監管不能缺位。應按照“凡是搞金融都要持牌經營,納入監管”的要求,在現有監管框架內,進一步厘清各種金融行為的監管邊界,真正做實監管主體責任,特別是中央金融盡管部門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邊界。既要避免監管職能重疊導致的重復監管,更要避免因監管空白出現的監管缺位。只要市場上出現某種金融活動和業態,就應該有相應的監管主體自動、主動介入,就應有相應的監管規制跟進。相關監管規制的設計應淡化以機構為核心的監管,強化以行為為核心的監管。要建立一整套針對金融創新活動的識別、監測、預警和監管應對機制。
關鍵是,對于新的金融業態,如何做到既審慎又鼓勵,既包容又不縱容。這一方面,要求監管者對金融新業態有較敏銳的嗅覺,及時跟蹤、監測各種創新業態。另一方面,要創新監管方式,加快構建適合中國特色的“監管沙盒”。既給予金融創新“試錯”空間,又堅守防風險、反壟斷及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基本內核。始終站在金融的高空俯視全局,對金融創新包容但不縱容。【責任編輯/周末】
(作者先后供職于工商銀行、人民銀行,現為銀行監管部門人士,長期負責小企業金融服務推進工作,潛心研究小企業金融服務問題)
來源:IT時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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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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