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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常會:嚴格限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 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展

    加強信用監管是健全市場體系的關鍵。11月26日,國常會要求各地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提出對失信主體采取懲戒措施,必須基于失信事實、于法于規有據。

    11月2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完善失信約束制度、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措施。

    去年6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構建相適應的市場監管新機制后,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提出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機制。

    本次國常會決定,要堅持依法合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清單管理,規范和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有序健康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為加強誠信建設、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國常會提出六項具體措施:

    一是科學界定信用信息納入范圍和程序。將特定行為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須嚴格以法律、法規等為依據,并實行目錄管理,向社會公開。行政機關認定失信行為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

    二是規范信用信息共享公開范圍和程序。信用信息是否及在何種范圍共享和公開要堅持合法、必要原則,并在編制信用信息目錄時一并明確。

    三是規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嚴格限定為嚴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等方面的責任主體,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展。具體認定要嚴格履行程序。

    四是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確保過懲相當。對失信主體采取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基于失信事實、于法于規有據,做到輕重適度,不得隨意增設或加重懲戒,不得強制要求金融機構、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新聞媒體等懲戒失信主體。

    五是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的信用修復機制。除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外,失信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均可申請信用修復。對符合修復條件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及時移出失信名單。

    六是加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嚴格信用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嚴肅查處泄露、篡改、毀損、竊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私,嚴厲打擊非法收集、買賣信用信息違法行為。

    會議特別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已出臺的失信行為認定、記錄、公開、懲戒等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規范。

    2019年7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連維良表示,失信代價過低、懲罰過輕、傳播少是目前失信問題高發、頻發、復發的重要原因。要讓監管長出“牙齒”,從根本上解決失信行為反復出現、易地出現的問題。

    連維良表示,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嚴重失信行為,會采取十分嚴厲的懲戒措施,在一定時限內實施行業和市場禁入,有些要永久逐出市場。【責任編輯】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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