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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特幣】律師肖颯:持有比特幣合法 撮合交易或構成非法經營罪

    關于比特幣場外交易是否合法合規的問題,業內一直有各種討論,以颯姐的了解:出于對“區塊鏈技術”的執著和對“通證未來”的看好,多數參與者和從業者的心態是掩耳盜鈴式的純樂觀。為了平衡這種盲目,我們還是想從法律“紅線”角度談一點自己的觀點,僅供參考。

    1 區別對待,偶發行為被容忍

    2013年,我國對于比特幣本身的法律屬性給出了明確界定:特定的虛擬商品,也就是說,類似網絡游戲中的武器,雖然無法在物理上觸摸,但承認其“財物”的地位。

    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再次確認了虛擬財產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既然擁有虛擬財產合法,那么,擁有其中的虛擬商品也是合法的(邏輯周延:母集合全部是A,母集合中的一部分構成的子集合也是A)。

    基于此,擁有比特幣在我國是合法的,這一點毋庸置疑。然而,交換可不可以呢?我們認為,偶發的個體與個體之間的交換行為,當然合法。我國法律中的“所有權”,就包含“處分權”這一重要權利,如何處分是所有權人的私權利,其他人無權干涉。但是,如果將比特幣當做一種類金融產品,以此為業,專門進行撮合和賺取差價的行為,則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具體而言,可能會涉嫌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

    2 以交換比特幣為業涉嫌非法經營嗎?

    誠然,我們這里的“法律紅線”指的就是刑法規定,既然所有賺大錢的辦法都寫在刑法里,那么,我們來看看刑法會怎樣約束人的行為。

    刑法剝奪人的自由與生命,其最大的特點是謙抑性,即不隨意出場,除非某人(含團隊)或法人的行為觸及了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非法經營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市場經濟秩序。違反國家市場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市場經濟發展的行為不被允許(張明楷《刑法學》)。

    由此可見,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重要前提是:有沒有違反相應的經濟管理法規。九四公告(即《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是否能被評價為管理法律法規值得商榷,我們認為其法律位階較低,不足以成為入刑的前提條件。

    但是,颯姐與團隊其他律師(前刑事法官)交流,他認為出于刑事政策的考慮,對于一些以兌換比特幣為業,賺取差價,造成客戶重大損失,引起嚴重后果的行為,不能排除按照刑法第225條第4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層報到最高法院,最終以“個案批復”的形式確定某一種行為構成犯罪。如上,此類行為的法律后果具有不確定性,個人偶發行為合法,以此為業的行為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等。

    出于刑事風險防控的角度,我們會建議某些“交易所”“平臺”“社群”等能夠考慮到觸及紅線的重大法律風險,在中國境內逐步減少相關業務,同時,對于團隊關鍵人物進行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輔導,起碼不能再以“當法盲為榮”了。

    3 其他幣種,面臨更尷尬的局面

    觀察現有案件來看,司法機關對于比特幣、以太坊的態度比較明確,即法律上認為是特定的虛擬商品,是刑法意義上的“財物”。

    然而,對于其他一些主流幣或者非主流的ICO、STO而來的虛擬幣,法律界的認識趨于同頻,即認定為非財物,也就是說在某些案件中,可能會認定為侵入計算機系統或者其他數據權類的違法犯罪。

    隨著法律人對于類似業務的了解,近期也有了松動,對于各種礦機的法律定性相對穩定,在涉幣案件中也開始使用“非法集資”、“詐騙”等進行處理。從現有案件看,對于介紹其他人買幣,熊市之后幣價狂跌引發舉報的事件,在部分地區也有按照刑法第266條認定為詐騙行為。

    如何將項目做實,還是廣大區塊鏈應用項目的“頑疾”,如果本來就是幣圈背景,后從事虛擬幣炒作、量化、做市、宣傳、銷售等,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行為,甚至有囹圄之苦。

    4 寫在最后...

    本文無意對號入座哪些公司或團隊,單純就此行為本身進行法律探討。我們也很困惑,對于場外交易到底能做到什么樣的“頻率”、“規模”、“程度”是否可以給個“法律邊界”?

    出現法律事件后,如果層報到最高法進行“個案請示”,他們對于市場上這樣的行為(信息撮合、直接做對手方等)到底怎么定性,是否會重點考慮當時的形勢政策和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們拭目以待。

    還是要提示諸位有情懷的理想主義者,在幣圈和鏈圈創業,一腔熱血還不夠,要把仰望星空的頭顱低下來,看看腳下的路。起碼了解法律常識,知道法律程序,而不是滿腦子美劇里的豪邁,港劇里的狗血。【責任編輯/李小可】

    (原標題:律師肖颯:持有比特幣合法 撮合交易或構成非法經營罪)

    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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