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明星網紅,快變成園丁了,到處在“種草”。但他們種草不種樹。種什么樹?種消費者和粉絲心里有點兒“數”兒!穿上明星同款鞋子,變身亞洲舞王;偶像點贊的牛奶,果然格外香;“愛豆”中意的餐廳,吃起來有股幸福的味道。
“愛屋及烏”的人們,通過明星藝人、社會名人的分享,來決定購買哪一家產品。可是你有沒有想過,一些分享,并沒有多少真誠,只是一筆買賣,拿錢辦事而已。
我們不會隨意把廣告標簽打給一個分享者,但也不想當被人哄騙的傻瓜。是廣告代言人還是好物分享者?不同身份發出的內容,具有不同的純度,需要明確界定。
多地陸續出臺了相關規定,界定廣告代言人及廣告代言活動的概念,明確負面清單,倡導行為規范。
比如,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出臺《商業廣告代言行為監管執法指南》,明確以“種草”等形式變相發布商業廣告,導致消費者不能辨明其為廣告,并被廣告內容欺騙、誤導的廣告代言行為屬于違法的商業代言行為。這讓大家識別、判定一些行為是否合法合規有了更多依據。奉勸一些明星、網紅,別再裝傻充愣,要明白不能做什么,應該做什么。
以分享之名,行廣告之實,是廣告的一種演變。從硬推到植入到無痕,廣告一直在挖空心思贏取消費者的好感。個人分享購物心得有極強的說服力,成為一片新生的沃土。
對于明星、網紅來說,既不能讓消費者知道這是廣告,也不能讓消費者知道在欺騙他們;既要吃山芋,又要防止手被燙,在“兩難”中取舍,要明白孰重孰輕。
須知相比于廣告本身,人們更厭煩不光明正大、不真誠、搞小伎倆的行為。人們期待明星、網紅明牌,有的人卻總喜歡躲躲閃閃,含含糊糊,冠以首席體驗官、明星推薦人等名頭,能收錢,能與粉絲互動,一旦產品翻車了,出問題了,自己也成了“受害者”,立馬撇清關系。這一行為充斥著滿滿的求利欲和求生欲。但表面的頭銜改變不了商業代言行為的本質,以此道規避,就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了。
其實,如果明星清楚標明是廣告,東西合消費者口味,人們也會點贊買單,真翻車了,也會報以理解。每個人都可分享,明星、網紅也不例外,而作為公眾人物,所言更要慎重,享受了紅利,也應承擔起相應的責任,保障好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
不要低估了大家對真誠的諒解,也別高估了大家對欺騙的包容。人無信不立。跳出商業看,明星、網紅等公眾人物的廣告代言行為也影響著社會價值導向。通過不斷完善監督,讓見利忘義、敗德違法者付出代價,有助于建設誠信社會。
人們傾向于模仿明星、網紅,他們代表著更好的時尚品位,也希望在引領良好風尚上帶個好頭,分享、傳播更多真誠和善意。
壬寅年 三月二十 2022-04-20【責任編輯/李小可】
來源: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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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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