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公布了全國首例不當投訴構成“錯誤通知”的案件。在該案中,華納公司稱虎牙公司的“虎牙直播-游戲互動直播平臺”(下稱“虎牙直播平臺”)上累計有215條短視頻侵犯其音樂作品著作權,并自2021年4月8日起多次向第三方蘋果公司投訴,要求蘋果應用商店對該APP作下架處理。
對此,虎牙公司以“確認不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對華納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裁定華納公司立即停止向蘋果公司投訴,并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
最終裁定稱,華納公司的行為構成“錯誤通知”,應在收到裁定之日起立即停止針對申請人虎牙公司的應用程序虎牙直播平臺向蘋果應用商店的投訴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焦海濤在接受第一財經采訪時稱,《民法典》和《電子商務法》中提及的“通知-刪除”規(guī)則,給予權利人司法之外的救濟措施,但該規(guī)則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容易被權利人濫用,而本次裁定對于防范著作人權利濫用,維護互聯網生態(tài)平衡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不當投訴構成“錯誤通知”
根據虎牙訴華納的民事裁定書,華納公司持續(xù)向蘋果公司投訴并堅持要求下架涉案應用程序的行為具有一定的不當性,構成“錯誤通知”,屬于權利濫用,應當予以制止。
根據《民法典》中“通知-刪除”規(guī)則,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基于此,評價華納公司的投訴行為是否具有一定不當性,需考量蘋果公司和虎牙公司是否已經采取了相應必要措施,以及是否會給虎牙公司造成不合理的損害。
虎牙公司認為,涉案侵權視頻由用戶上傳,虎牙公司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可適用“通知-刪除”規(guī)則,華納公司未向虎牙公司發(fā)出通知,虎牙公司在收到蘋果公司的轉通知后已經刪除全部侵權視頻,因此可以免責。
自2021年4月10日始,華納公司作為涉案音樂作品的權利人,多次向蘋果公司發(fā)出侵權投訴,認為虎牙直播平臺上存在部分侵犯其音樂作品著作權的視頻,要求下架整個涉案APP。蘋果公司收到投訴后即向虎牙公司轉發(fā),后者在華納公司僅提交查詢指引并未提交初步權屬證據的情況下,已經刪除了被投訴的具體侵權內容,并將包括涉案音樂作品在內的其他視頻全部刪除。
該案民事裁定書中稱,虎牙公司所采取的刪除措施已達到必要程度。華納公司要求蘋果公司下架涉案APP屬于權利濫用。
根據《民法典》,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華納公司辯稱,虎牙公司直接參與制作侵權內容,構成直接侵權,不能適用“通知-刪除”規(guī)則。同時,蘋果公司設立的網絡侵權爭議投訴渠道快捷、有效、合理,華納公司進行投訴具有正當性,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并進行復議。
2021年9月30日,廣州互聯網法院作出裁定,駁回華納公司的復議請求。
廣州互聯網法院認為,虎牙直播APP是一個以游戲直播為主,涵蓋娛樂、綜藝、教育、戶外、體育等內容的直播平臺應用程序,用戶可以通過彈幕的形式與主播實時互動,也可以在平臺上傳視頻。
對于涉案侵權視頻,即便如華納公司所言,虎牙公司可從平臺內容中獲得直接經濟利益,而不屬于中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構成直接侵權和幫助侵權,不能適用“通知-必要措施”規(guī)則,也僅意味著虎牙公司需要對侵權內容承擔侵權責任。構成“錯誤通知”中的“錯誤”是針對通知行為而言,而非針對權利的描述。
應用商店是否有義務下架涉案APP
清華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崔國斌表示,在本案中,法院直接針對持續(xù)發(fā)送侵權通知的權利人,對APP運營者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在網絡版權訴訟領域,本案例具有開創(chuàng)意義,值得社會關注和研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因情況緊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立即恢復商品鏈接、通知人不立即撤回通知或者停止發(fā)送通知等行為將會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平臺內經營者可以依據前款所述法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該條措施相當于從程序上為如上述案件中的虎牙公司等被錯誤通知的APP運行者提供救濟。
“要理解本案,應當首先了解蘋果應用商店作為一個應用程序分發(fā)平臺,在著作權法下的角色,然后才能準確判斷法院針對權利人而不是蘋果應用商店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崔國斌稱。
根據《民法典》和《電子商務法》,“通知-刪除”規(guī)則主要適用對象是信息存儲、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但隨著互聯網商業(yè)模式的不斷更新,信息存儲空間或被設計成應用程序(如涉案APP),通過蘋果商店等應用程序分發(fā)平臺供用戶下載安裝。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偉博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偉民告訴第一財經,在本案中,蘋果應用商店未通過自身平臺涉嫌對外發(fā)布侵權內容,也無法直接移除該內容。“通知-刪除”規(guī)則適用的平臺經營者應指虎牙公司,即華納公司應直接向虎牙公司進行“通知”,而經由蘋果應用商店“轉通知”并無法律依據,這是“通知”行為上的錯誤。此外,下架APP會波及虎牙直播平臺更多用戶主體,從這一角度來看,華納公司的行為也超出了“通知-刪除”規(guī)則的適用主體范圍。
焦海濤也認為,如果華納公司能證明虎牙公司幫助或直接侵權,則可以起訴虎牙公司,進行司法救濟。而以通知方式,要求蘋果商店將虎牙應用程序“下架”,在虎牙是否幫助或直接侵權還未確定的情況下,則沒有法律依據。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遷稱,如果蘋果商店為了避免遭受訴訟而遵從了這一請求,將在實質上架空“通知-刪除”規(guī)則,造成嚴重的利益失衡。
但在中國“深度參與全球知識產權治理”的宏觀背景下,各大應用程序分發(fā)平臺往往自愿采取比法律要求更為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除了轉發(fā)侵權通知外,還可能在著作權人反復投訴的情況下,下架爭議APP,從而對APP運營者的利益構成實質威脅。
一些權利人認為,由應用程序服務提供者直接“下架”該信息存儲空間應用程序是最簡便易行的防止侵權的解決方案,本案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發(fā)生的。
在崔國斌看來,在該案件中,蘋果應用商店在接收到著作權人的侵權通知后,應如何從事,現有的著作權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依據《民法典》關于服務商責任的一般條款,蘋果應用商店是否屬于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的服務商、應當采取何種必要措施,也同樣不清楚。參考先前案例中的判決,至少有理由相信,蘋果應用商店并沒有義務采取下架應用程序等措施。
推動互聯網司法與軟法的功能耦合
事實上,蘋果公司制定的平臺投訴規(guī)則是互聯網軟法的一種。
所謂軟法,是指那些難以或者不能運用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公共規(guī)制性質的規(guī)范性文件或者慣例。
伴隨平臺經濟的發(fā)展,海量糾紛給互聯網司法治理帶來了一定的困境。而應用商店作為應用程序的提供者擁有“下架”能力,可以很好地實現執(zhí)法效果。
“本案裁定禁止華納公司就涉案事宜向蘋果公司投訴,否定的只是華納公司濫用投訴權利的行為,并未否定蘋果公司設立的投訴機制,相反,該投訴機制恰是推動互聯網企業(yè)平臺糾紛就地化解的重要一環(huán),在權利人正當行使投訴的情況下,法院將予以充分尊重。”該案審判員、廣州互聯網法院法官周揚表示。
周揚認為,推動互聯網司法與互聯網軟法的功能耦合,就是重要的解決路徑。
周揚稱,自行協商作為糾紛解決的第一選擇是最為經濟的糾紛解決方法。但如本案,對于華納公司與虎牙公司的糾紛,和解、調解難以發(fā)揮實質作用,合理引導雙方進入司法程序尋求救濟方可定分止爭。
據了解,目前,虎牙公司和華納公司已經達成和解,華納公司撤銷向蘋果公司的投訴,虎牙公司向本院申請撤訴,法院已裁定準許。
“本案裁定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互聯網生態(tài)朝清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fā)展。”周揚稱,若與虎牙公司類似的互聯網內容平臺上因存在占比很少的侵權內容,權利人即可向應用商店提出投訴要求下架應用程序,易導致整個互聯網行業(yè)競爭失衡、軟法失效,既不利于互聯網生態(tài)發(fā)展,也非糾紛解決之最優(yōu)路徑。【責任編輯/安寧】
來源: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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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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