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時代網北京報道】2019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開始調查騰訊音樂與環球、華納、索尼三大國際唱片公司簽署音樂版權獨家授權協議行為是否違反《反壟斷法》,并為此約談網易、阿里巴巴、蘋果、百度、小米等公司的代表。2020年2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騰訊音樂娛樂集團的反壟斷調查暫告中止。
從全球反壟斷視野分析,反壟斷執法機構強化在互聯網與數字化領域的調查與執法是大勢所趨。例如,德國聯邦卡特爾局主席安德里雅思蒙特(Andreas Mundt)就認為,在一定程度上數字世界屬于“法外空間”(ein rechtsfreier Raum),因而反壟斷執法機構必須在數字世界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雖然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騰訊音樂娛樂集團的反壟斷調查暫告一段落,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有必要以這一開創性調查為契機,參與研究與制定互聯網領域及數字化領域監管政策,并在互聯網及數字化領域形成常態化反壟斷調查與規制機制。
一、相關市場呈現“封閉”狀態應當構成觸發反壟斷規制的前提條件
在數字音樂許可與使用市場,騰訊音樂等大型數字音樂平臺企業具有何種市場地位,直接決定其是否涉嫌構成濫用音樂版權壟斷行為。如果騰訊音樂等企業具有較強的市場地位乃至市場支配地位,那么它既可能構成“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的壟斷協議行為,又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與傳統相關市場不同,互聯網領域相關市場具有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等鮮明特征。因此,反壟斷執法與司法機關在判定騰訊音樂在數字音樂相關市場的市場地位時,需要統籌考量若干特殊因素。依據現行《反壟斷法》第19條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第21條第2款,騰訊音樂不但在數字音樂許可與使用市場上占有主導性市場份額,而且它憑借網絡多邊效應、規模經濟效應與耦合效應掌控涉及數字音樂的大數據資源,并能夠鎖定數字音樂的龐大用戶群,亦可以進行精準的用戶需求定位與個性化營銷,因而該企業應被推定為具有主導性市場地位乃至市場支配地位。
基于反壟斷法視野,簽署音樂版權獨家授權協議行為本身是一種中性的商業模式,它既不必然合法,又不一定違法。因此,反壟斷執法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秉承競爭中性原則,以現有法律法規與公共利益為導向,在個案情形下具體判定音樂版權獨家授權協議的合法與否。在業已具有較高集中度的數字音樂許可與使用市場,占有主導性市場地位乃至市場支配地位的騰訊音樂與環球、華納、索尼三大國際唱片公司簽署音樂版權獨家授權協議,這一簽約行為客觀上可能導致數字音樂使用市場呈現“封閉”(abgeschottet)狀態,促使該相關市場中固有的競爭機制逐步僵化乃至失效,因而這一簽署協議行為涉嫌構成《反壟斷法》第14條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行為。
依據德國聯邦卡特爾局主席安德里雅思蒙特(Andreas Mundt)的觀點,平臺產品的用戶應當能夠從一個平臺轉換到另一個平臺;如果市場處于“封閉”(abgeschottet)狀態,平臺產品的用戶不能從一個平臺轉換到另一個平臺,那么聯邦卡特爾局就應當進行干預。在數字音樂許可市場,如果一家大型數字音樂平臺企業通過與音樂版權權利人簽署音樂版權獨家授權協議的方式,獲得該相關市場大多數的數字音樂產品的獨家版權,那么這家大型數字音樂平臺企業可能在以下兩個層面導致數字音樂使用市場的“封閉”狀態:其一,在數字音樂使用市場,由于這家大型數字音樂平臺企業掌握了最大數量與最具用戶吸引力的數字音樂產品,因而平臺產品的用戶主觀上缺乏意愿從該企業的數字音樂平臺轉換到其競爭對手的數字音樂平臺;其二,由于競爭對手只能通過向這家大型數字音樂平臺企業申請轉授權的方式獲得相關數字音樂產品的許可使用權,這必然導致競爭對手的數字音樂產品價格水準高于這家大型數字音樂平臺企業。從產品性價比的角度考慮,平臺產品的用戶亦不會從這家大型數字音樂平臺企業的數字音樂平臺轉換到其競爭對手的數字音樂平臺。
二、濫用音樂版權壟斷行為的類型化界分與統合性規制
在數字音樂許可與使用市場,騰訊音樂與環球、華納、索尼三大國際唱片公司簽署音樂版權獨家授權協議的行為涉嫌構成違反《反壟斷法》第14條的縱向壟斷協議行為。不過,在此類相關市場中,大型數字音樂平臺企業濫用音樂版權的壟斷行為類型不僅包括縱向壟斷協議行為,而且涵蓋橫向壟斷協議行為、單獨或共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以及具有排除、限制競爭影響的經營者集中行為。
假如處于下游市場的大型數字音樂平臺企業并購處于上游市場的主要音樂產品生產企業,那么合并后的新企業可能利用其在上游市場的供給主導權,迫使下游市場的其他經營者以高昂價格獲得其生產的上游市場低配產品,或者故意導致下游市場的其他經營者無法獲得或無法及時獲得其生產的上游市場產品,這將導致合并后的新企業在下游市場迅速獲得壟斷優勢。凡是符合此類“投入品圈定”(input foreclosure)特征的并購行為亦涉嫌構成我國《反壟斷法》第四章禁止的具有排除、限制競爭影響的縱向合并行為。
基于反壟斷法視角,隨著市場集中度的逐步增強,大型數字音樂平臺企業能夠在單邊、多邊市場單獨或共同實施的壟斷行為類型依次為:橫向或縱向壟斷協議行為→單獨或共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影響的經營者集中行為。這些不同類型的壟斷行為均可能導致數字音樂許可與使用市場及其他相關市場“封閉”的后果,從而損害競爭機制與用戶利益。因此,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對相關大型數字音樂平臺企業涉嫌壟斷行為實施反壟斷調查時,有必要由點及面,在單邊、多邊市場實施多向度調查措施,并注重調查同一企業或若干企業實施的不同類型壟斷行為之間的承遞關系與耦合效應。
三、數字音樂相關市場競爭政策的制定思路
近年來,域內外反壟斷理論界與實務界爭議的一個焦點問題是:“以反壟斷法為核心的傳統競爭政策體系是否適用于規制互聯網相關市場的企業壟斷行為?”為了有效規制互聯網領域出現的壟斷行為新樣態,德國聯邦卡特爾局曾提出以電信行業監管政策為模板優化數字市場監管機制的思路。
在前期調研與評估的前提下,我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可以考慮制定與發布相關反壟斷指南,建構音樂版權獨家授權協議的反壟斷事前備案制度。具言之,如果一項音樂版權獨家授權協議的相關指標(譬如,音樂版權作品數、授權年限、轉授權難易度、用戶黏合度)達到反壟斷指南確定的事前備案標準,那么參與簽署協議的相關企業應當事先將協議內容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其省級機構備案。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其省級機構應當在審查備案協議內容的前提下,決定是否開啟反壟斷調查程序。為了提升在若干數字音樂相關市場的反壟斷執法效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亦可考慮仿照歐盟等域外集體豁免模式,制定關于數字音樂相關市場壟斷協議行為的黑色清單及集體豁免規定。
在《反壟斷法》框架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有必要遏制大型數字音樂平臺企業憑借資本優勢簽訂絕大多數音樂版權獨家授權協議的趨勢,以避免資本為王效應(深口袋效應)所導致的數字音樂市場競爭生態惡化的負面后果。同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亦有必要促使大型數字音樂平臺企業設定合理的轉授權收費價格,以確保在數字音樂相關市場上大型數字音樂平臺企業現實與潛在的競爭對手能夠參與公平競爭。【責任編輯/周末】
來源:IT時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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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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