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作為去中心化程度最高的最具信任的基于區塊鏈的加密數字貨幣,已經開始在境外越來越多地作為支付工具而被接受。那么在我國使用比特幣支付是否合法呢?我們試對此作一簡要分析。
一、比特幣不是法定支付工具
我國法律規定,人民幣是我國的唯一法定貨幣,在支付工具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比特幣是一種虛擬商品
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聯合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認為“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于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因此,從法律上說,比特幣不屬于貨幣,更不屬于法定貨幣,而是一種虛擬商品。
(二)人民幣是法定支付工具
我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我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還規定,“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因此,在我國,作為支付工具而言,人民幣是法定支付工具,沒有其他法定方式的支付工具。
二、使用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
或許有人會說,雖然比特幣不是屬于法定貨幣,但其屬于“虛擬商品”,是具有交換價值的資產,將其作為非貨幣資產來使用,是否可行呢?我們認為,基于目前的法律環境,極易引發相關法律風險,試作分析如下。(一)引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調查
根據我國《反洗錢法》,“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關于反洗錢問題,《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還規定,“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對用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用戶使用實名注冊,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各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以及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如發現與比特幣及其他虛擬商品相關的可疑交易,應當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并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調查活動;對于發現使用比特幣進行詐騙、賭博、洗錢等犯罪活動線索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由于目前比特幣有一定程度的匿名及跨境的特點,因此使用比特幣支付,容易誘發洗錢調查。在此我們簡要提醒,在因比特幣交易而導致銀行卡涉嫌洗錢被凍結之后,用戶應當盡快與與銀行聯系,弄清辦案單位,然后親自或委托律師介入向相關單位說明情況,提供有利證據要求及時解凍。當然,解除凍結后,是否罰款或者更進一步追究刑事責任,取決于做出和解除凍結決定的執法機關。凍結存款,應該有凍結通知書,可以主動聯系通知書上顯示的行政機關。
(二)引發財務會計及稅務違規調查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雖然理論上說,比特幣可被視為非貨幣性資產,即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但由于其是否具有商業實質即未來現金流量等的計量和其公允價值如何計量尚無比較確定的標準,因此如果采用比特幣進行收支,將難以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很可能會被認為是“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等會計違規行為。
我國《會計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我國《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因此如果由此被認定為具有逃稅嫌疑,可能還會受到稅務部門的調查處理。
因此,目前如果企業在資金往來中使用比特幣,容易引發財務會計和稅務違規調查。【責任編輯/鄒琳】
(作者系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來源:IT時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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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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