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時代網編者按】共享單車的用戶押金,不應該被企業或平臺挪用,現在應該已經成了各方共識。看到這篇文章第一句話,小編有點想笑,平臺如果不使用這筆押金,怎么盈利,怎么維持正常的運轉呢。
共享單車的用戶押金,不應該被企業或平臺挪用,現在應該已經成了各方共識。
伴隨共享單車行業惡性或不正當競爭不斷加劇,社會資本介入趨冷,共享單車行業的冬天已經來了。
包括酷騎、小藍、小鳴等在內的為數不少共享單車企業或多或少都在用戶押金退還方面出現了延遲或難以退還的問題。
簡單說,用戶押金被企業或平臺“不自量力”的挪作他用且無法歸還的問題,在很多共享單車企業或平臺中都已開始凸顯。
既然用戶押金不應該被挪用已經成了社會共識,那么,對于挪用了用戶押金且無法退還的共享單車企業或平臺,到底應該如何處置或善后?
收取用戶押金與吸收公眾存款,界限到底在哪里?
“存款”顧名思義,就是將錢款存放在某處。在存放期間,用戶保留所有權,僅是按照約定轉讓了其使用權。而用戶之所以原因將自有資金存放至它處,或是出于賺取孳息的考慮,或是基于其他可或利益性考慮。
因此,用戶基于各種基礎合同繳納的押金,在押金未退還期間,該筆資金也相當于“臨時”或“階段性”存放在企業或平臺處,同樣也是用戶保留了所有權,附條件轉讓了其使用權,具有明顯的存款屬性。
從這個維度來看,共享單車企業或平臺收取押金的行為,雖然打著“押金”、“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的名義,但是,在實質上或本質上從事了向不特定用戶“吸收存款”的行為。
共享單車的押金模式,打破了傳統“一個租賃物對應一份押金”的模式,形成了“一個人對應一份押金”的模式,突破了傳統押金擔保屬性,變相實現了“吸收公眾存款”的現實效果。
按照《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
而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構成犯罪,“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可以說,如果將共享單車企業或平臺突破傳統押金屬性,不考慮租賃物的多寡,而形成“一個人對應一份押金”的模式,具有明顯的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現實效果,使得大量用戶自愿將自有資金臨時或階段性的存放在平臺或企業,產生了諸多隱患。
因此,即使共享單車企業或平臺足以償付用戶押金,鑒于該收取、存放押金的社會風險以及對金融秩序的危害性,也可以考慮視為一種“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予以追究企業、平臺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挪用用戶押金與挪用“公款”,邊界如何區分?
按照《刑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一)國有財產;(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三)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雖然,從法律上對于“公款”并沒有明確的界定,但是,參照“公共財產”的定義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等,“公款”一般指公共款物或屬于不特定用戶的財產總和。
因此,這個維度來看,共享單車企業或平臺收取用戶押金,形成的押金資金或資產,與“公款”性質非常相似。當共享單車企業或平臺挪用用戶押金且拒不拒還時,與《刑法》規定的“挪用公款罪”非常相似。
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此外,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構成“擅自運用客戶資金、財產罪”。
因此,對于挪用用戶押金且不退還的行為,與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或擅自運用客戶資金、財產罪等不當挪用資金的犯罪行為緊密相關。
當然,必須說明的是,挪用公款罪是職務犯罪限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而挪用資金罪和擅自運用客戶資金、財產罪,對犯罪主體或挪用資金也有不同界定,因此,對于共享單車企業或平臺挪用用戶押金且拒不退還或無力償還的行為,按照“罪刑法定原則”,現在可能無法直接認定為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或擅自運用客戶資金、財產罪。
不過,從行為性質和社會危害來看,共享單車企業或平臺挪用用戶押金的行為,相當于利用了臨時或階段性保管用戶押金資金的便利,實施了侵害不特定用戶財產權益的不法行為。
當然,在沒有相應立法或司法解釋之前,不宜認定挪用用戶押金不歸還的行為構成上述幾種犯罪行為之一,但是,現實暴露出的問題也需要相關部門予以適當關注并考慮是否需要釋法。
總的來說,不當收取用戶押金的行為以挪用用戶押金不歸還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但是,一旦追究刑事責任到底應該如何定罪,也還需要進一步加強研究。
畢竟,基于“一個人對應一份押金”押金模式的“共享經濟”或“租賃+互聯網”形態,并非只有共享單車,還是有汽車租賃等各類新業態,而它們面臨的用戶資金被挪用風險是類似的。【責任編輯/衛安】
(原標題:共享單車不當收取或不退還用戶押金,可能會定啥罪?)
來源:創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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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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